衛生福利部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三項。
三、「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29)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旨揭辦法涉及菸品販賣場所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或方式之規定,有必要配合菸害防制法之施行,儘速進行修正,俾業者及執法機關有所遵行,特縮短預告期間,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7,詹先生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erpc@h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