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暫予認可指定菸品組合元件檢驗之國際標準。
依據: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第三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 指定菸品組合元件之檢驗,於我國國家標準未公告前,暫予認可得依美國、日本、加拿大、紐西蘭、英國及歐洲聯盟會員國所定之檢驗標準為之。
二、 我國公告前項檢驗之國家標準日起三個月內,業者應檢具指定菸品組合元件依我國國家標準檢驗合格之證明,報衛生福利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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