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醫療機構提供油症患者114年健康檢查注意事項(含作業流程):
一、 辦理油症患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於提供健檢前須依作業流程(附件1 )確認 油症患者身分,並於提供油症患者健康檢查後, 依照本署之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方式提供油症患者第二階段服務含第一階段之檢查結果判讀與建議、身體檢查及健康諮詢方為完成健檢 。
二、補助基準及項目 (附件 2):依衛生福利部 114 年 1 月 24 日公告修正「油症患者健康照護補助基準及定期健康檢查項目」,每年補助健康檢查 1 次 。
三、 費用核銷請醫療機構填具「油症患者健康檢查補助款申領清單 」,並檢附醫院制式收據及油症患者健康檢查紀錄 2 份 含 A表 +B 表之第三聯國民健康署存查聯及第四聯衛生局 所 存查聯 ,填寫 範例 如 附件 3 及油症患者健檢通知單 ,於 每 季 之 (3 月、6 月、9 月、12 月 )10 日前函送前 3 個月健檢費用 ,掛號寄至列管該油症患者之衛生局「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窗口」申報費用,並於信封上註明「○年○月油症患者健檢費用申請」。 衛生局審核醫療機構送件資料,並留下第四聯衛生局 所 存查聯,據以進行個案管理服務,於該月 20 日前填寫申領送件清單,連同醫療機構之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函送本署辦理核撥補助金額予醫療機構。
四、為配合每年度之會計年度結算,當年度 11 月 30 日以前完成之油症患者健檢服務請務必於當年 12 月 20 日前向本署申報完畢。當年度12 月以後完成之油症患者健康檢查,可併列至次年度 3 月份之申領送件清單核辦。 未依規定期限或申報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致無健檢結果者不予支付。
五、 辦理油症患者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本署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費用申報與服務提供不符、相關表單之記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署將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油症患者健康檢查服務之資格。
六、 若患者患者同意上傳該次油症患者健康檢查資料,請協助其填寫「油症患者健康檢查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附件4),並將油症患者症健康檢查單單(A、B表單)之實驗室檢查項目項目上傳至健保醫健保醫療資訊療資訊雲端查詢系統。
七、 相關補助項目及金額核銷注意事項、健康檢查A、B表單、上傳同意書如附,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署油症服務專線:(02)252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