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定位點

2月11日 發布修正「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並修正名稱為「公共場所申請核准得不設置哺集乳室之認定及作業要點」,自109年2月11日生效。

  • 瀏覽數:瀏覽數:525
  • 修改日:修改日:2021/01/05
  • 發布日:發布日:2020/02/26
看完本篇主題後,您的感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