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術夫妻得負擔捐贈人費用上限公告-1020306修正發布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發文字號:署授國字第1020400097號
主旨:修正「受術夫妻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之金額」,並自發布日生效。
依據:人工生殖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受術夫妻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得負擔該捐贈人必要之檢查及醫療費用。
二、受術夫妻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在下列金額內,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代支予該捐贈人營養費、工時損失及交通
費用:
(一)精子捐贈人完成捐精程序者,得支予新臺幣五千元整。若捐精者到醫院門診次數多於3次得酌量增加,但整個捐精程序總金額至多不得超過八千元整。
(二)卵子捐贈人完成捐卵程序者,得支予新臺幣九萬九千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