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定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之罰責,定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其餘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有關菸害防制法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參閱,如下列連結。
菸害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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