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依據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令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衛署保字第○八九○○○九九二一號 訂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部授國字第1040402767號令修正。 本細則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原國民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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