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醫事服務機構執行產檢服務之辨識及記錄,爰重新調整產檢項目之醫令代碼,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
旨揭產檢醫令代碼調整如下:
(一)醫療院所:14次產檢醫令40-53、產檢專案申請醫令54、3次超音波醫令60-62、貧血檢驗醫令55、妊娠糖尿病篩檢醫令56。
(二)助產所:14次產檢醫令5A-5N、3次超音波醫令6A-6C、貧血檢驗醫令6D、妊娠糖尿病篩檢醫令6E。
(三)另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醫令66及67,原配合第10-14次產檢之就醫序號擇一提供服務;自111年1月1日起修正為醫令66及67配合第9-12次產檢之就醫序號擇一提供服務。
請各醫療院所依旨揭規定及建議時程提供服務,並完成醫療資訊系統之醫令代碼修正及就醫序號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