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定位點

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26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3年1月1日生效。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企劃組

  • 瀏覽數:瀏覽數:3599
  • 修改日:修改日:2024/01/09
  • 發布日:發布日:2023/08/04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2年7月26日衛授國字第1121460672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健保卡及虛擬卡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論述。(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執行預防保健項目、機構資格、執行人員資格、服務對象、時程、服務內容、補助金額、服務對象資格查核、表單填寫與保存及相關作業流程、申請書、檢查紀錄結果表單、申報格式等。(修正規定第三點、附表一之一、一之三、一之九、一之十、二之一、二之三至二之二十三、三之一至三之三、三之五、四之一至四之四、四之六、四之七、五之二、五之三、六之二至六之四、六之六、七之一至七之三、七之六)
(三)增列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服務(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口腔黏膜檢查服務」之規定,於本部口腔健康司新訂相關規定實施之日起,停止適用。(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預防保健社區巡迴服務事項,不含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服務。(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增列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前,應至本署整合系統或應用程式介面系統進行查核、登記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辦理各項預防保健服務項目(不含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服務)應於健保卡登錄當次預防保健紀錄,需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署指定系統;保險對象使用虛擬卡就醫後,依所訂格式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署指定系統。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應依第十點第三項規定,至本署指定系統登錄上傳相關資料。(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明訂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服務不得向健保署申報費用。(修正規定第八點)
(九)新增醫事服務機構辦理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服務,需於規定時間內至本署指定系統上傳個案基本、臨床資料、結果資料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修正個案追蹤標準為「異常」。(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一)修正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個案追蹤標準為「異常」,並新增低劑量電腦斷層肺癌篩檢服務和附費用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註: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之兒童衛教指導及新生兒聽力篩檢、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產前檢查超音波、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及產前乙型鏈球菌篩檢、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口腔黏膜檢查服務「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看完本篇主題後,您的感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