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定位點

孕婦禁止吸菸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 瀏覽數:瀏覽數:8711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30
  • 發布日:發布日:2005/03/29

 

虐待小孩和傷害胎兒絕對不是家長的權利


--衛生署提醒孕婦吸菸將傷害胎兒,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評估目的和手段合理性!

  針對各界對於衛生署草擬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中規範孕婦吸菸所引發的討論,行政院衛生署再度表示,醫學已證實吸菸會影響胎兒健康,而且美國相關研究也顯示,吸菸孕婦流產危險性是一般孕婦的1.6倍,嬰兒發生低體重的危險性是不吸菸孕婦的1.5到3.5倍;新生兒發生猝死症的機率則為2.3倍;該報告同時指出,菸品對於胎兒的神經、呼吸與視覺系統的傷害程度不亞於古柯鹼或海洛因。也因為如此,「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才會增列相關的規範,進一步提醒為人父母者,對於維護胎兒健康的義務。


  對於報紙相關的討論,衛生署首先要澄清的是,有關孕婦不得吸菸之規定最早是見於92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法是基於維護兒童健康權的憲法基本價值而來,對於孕婦有危害兒童健康之虞的行為,例如: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等皆予提示禁止,然而該規定僅屬於訓示規定,並無相關罰責。但是國家基於維護公共利益的憲法基礎,透過的立法禁止或限制父母的行為,已成為現代福利國家所肯認的憲法理念,而草擬中的菸害防制法對於吸菸的孕婦僅課予接受戒菸教育的義務,是一種低度的裁罰行為,目的是希望孕婦能夠了解吸菸對胎兒的危害,以及其身為人母的責任,只有在孕婦不願配合的情形下,始運用連續的罰鍰產生心理的強制,而該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相較於行政執行法所明定最低5000元,最高30萬的怠金,已經過評估調整。至於他人以強迫、引誘方式使孕婦吸菸,考量該等行為已具高度的可責性,未來將可援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進行處罰。


  行政院衛生署強調,菸害防制法當初立法理由中已明白表示,本法的制定是為了保障不吸菸者的健康,並尊重吸菸者的權利,然而孕婦吸菸的問題恰巧使得這二大價值產生了相當的衝突,但是無論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或是從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規範原則,衛生署仍然主張:維護兒童健康權益的價值,必須高於父母吸菸的自由。菸害防制法對於胎兒所做的特別保護,相信一定可以獲得大部分社會大眾及以憲法學者的認可。

看完本篇主題後,您的感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