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1.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包含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 2.如果想要戒菸,應尋求有效的戒菸管道,請即撥打免付費戒菸專線0800-63-63-63,或洽合約醫療院所、社區藥局或各縣市衛生局所辦理之戒菸班,由專業人員協助戒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