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署為確保乳房X光攝影篩檢品質,並提供醫療機構依循及申辦資格審查事宜,特訂定「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原則」,並於104年6月3日生效,重要規範如下:
(一)申請資格及應備之文件。
(二)通過資格審查者應配合事項。
(三)後續審查之方式。
(四)取消資格之條件。
(五)重新申請資格審查之規定。
二、依原衛生福利部所訂「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認證原則」取得認證資格之醫療機構,其資格仍為有效,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三、另為利計算篩檢量及疑陽個案數,有關超量及疑陽個案追蹤完成率低於目標值,須扣款相關規定,將於105年1月1日起計算。
四、「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原則」規定及發布令影本如附件,對於本規定內容有疑問或建議者,可電洽國民健康署癌症防治組 王技士(02)2522-0786,或電郵chunju@h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