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旨揭補助方案之主要修正事項如下:
(一)胚胎植入數(依植入時受術妻年齡):受術妻未滿39歲者最多植入1個胚胎;受術妻滿39歲者最多植入2個胚胎。
(二)依各胎首次申請時受術妻年齡、申請次數、施術方案給予不同補助額度,補助金額調整重點如下:
1、第2以後胎次之各次申請最高補助金額,比照首胎各次補助金額。
2、受術妻未滿39歲,各胎首次申請最高補助15萬元;受術妻滿39歲且未滿45歲,各胎首次申請最高補助13萬元。
3、受術妻未滿39歲,各胎第2、3次申請最高補助10萬元;受術妻滿39歲且未滿45歲,各胎第2、3次申請最高補助8萬元。
4、依據實際施術方案給予不同補助額度。
(三)特約人工生殖機構之人工生殖相關醫療項目及其費用,應公布於機構診間,若有網站或社群媒體應一併公布,並須經當地縣市政府衛生局核備,且提高收費前必須再次核備。
(四)如特約機構並非所得稅法第17條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者,建議於個案全額自費進行人工生殖前,讓受術夫妻瞭解其於該特約機構之人工生殖療程費用,將不得列報於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五)酌修本方案背景說明、聯絡資訊及附表部分文字。
二、本補助方案之完整內容,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試管嬰兒專區(https://www.hpa.gov.tw/314/s)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