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修訂目的:為降低國人發生三高慢性病風險,透過醫療院所引導個案改變不健康之生活習慣,增進個案自我健康管理釋能及追蹤改善情形,並配合實際執行需求,特辦理本次計畫修訂。
二、修正重點說明:
(一)修正不得收案條件:增列「全民健康保險高血脂醫療給付改善方案」收案者不重覆收案。
(二)增訂收案人數上限調整方案:針對前一年度收案管理人數≧500人,且具相當管理量能之院所,於當年度4至6月受理申請,經審核通過者,基層診所收案上限為900人、醫院為1,200人,並於次一年度1月1日起調整。
(三)增訂收案評估事項:新增收案個案簽署書面同意書規範。(本項於116年3月1日起實施)
(四)修正結案條件:訂定個案主動拒絕或失聯達3個月以上之認定方式。
(五)修正不予支付條件:增列查核時未能提出相關執行紀錄或佐證之不予支付相關費用。
(六)修正執行品質費評比標準:調整為院所收案60名以上且「院所累計收案人次中,至少執行1次追蹤管理人次比率(追蹤管理率)≧60%者」,得排序評比。
(七)修正戒檳補助費:調整戒檳指導次數由3次提高至4次,每次費用由100元提高至150元,每個案以600元為上限。
(八)修正退場條件:增訂經民眾陳情並經本部國民健康署查證確有未依計畫規定執行情事者,通知後未改善或達相當次數者,中止執行計畫。
三、醫療院所於116年提供計畫服務內容以本計畫書為準,若有未盡事宜,請參照「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
項」。
四、查詢管道:旨揭修訂計畫書及條文對照表,已公告於本部國民健康署機關網站(網址:https://www.hpa.gov.tw)之本署公告,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