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旨揭補助方案修正如下:
(一)肆、方案內容/四、補助額度/(二)之備註5:「115年9月1日前已提出該胎補助申請者,後續次數之療程申請日在115年9月1日(含)以後者,該胎所餘可申請次數均採本次修正後之補助額度,年齡認定則依114年11月1日(含)以後第一次申請時之年齡為補助依據。至於申請日在115年9月1日(不含)前之補助次數及額度,則依之前方案規定辦理。」
(二)附表二「不孕症試管嬰兒補助3.0方案之補助項目費用別」施術流程及補助項目費用別之「諮詢衛教/諮詢衛教費」修正為「諮詢衛教及心理健康評估/諮詢衛教、心理健康評估及轉介精神科相關費用。」
二、本補助方案之完整內容,可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試管嬰兒專區(https://www.hpa.gov.tw/314/s)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