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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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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2025/03/03
  • 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24/12/25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5日衛授國字第1131461539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因應口腔黏膜篩檢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口腔健康司,刪除口腔篩檢相關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六款、第四點、現行附表六之一至六之六)
(二) 因應一百十四年擴大癌症篩檢服務,新增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測服務,配合國家政策,推動「健康台灣」三高防治888政策目標,及全民健康保險癌症治療品質改善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代症候群防治計畫自一百十四年納入衛生福利部預防保健服務項目,有關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與肺癌疑似異常個案追蹤暨確診管理服務、代謝症候群個案管理及追蹤服務將由衛生福利部健康署主責,爰增訂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與肺癌疑似異常個案追蹤暨確診管理服務、代謝症候群個案管理及追蹤服務相關規定,並配合預防保健服務作業需要,修正附表一之一至一之五、附表一之七、附表一之九至一之十二、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六、附表二之八、附表二之十、附表二之十二至二之十四、附表二之十六、附表二之十八至二之二十、附表二之二十二、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五、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附表五之一至附表五之五、附表六之一至附表六之六及附件一,新增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之四及附件二、附件三,以資明確。(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 參照相關癌症篩檢名稱,將肺癌篩檢名稱之文字修正為「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八款、第九點第三項及第十一點第三款)
(四) 刪除各項癌症篩檢經查核服務對象領有該項癌症之重大傷病證明之申報限制。(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 修正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之工作量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註: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之兒童衛教指導及新生兒聽力篩檢、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產前檢查超音波、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及產前乙型鏈球菌篩檢、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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