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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第3點第3款附表三之三、附表三之四、第7款附表七之三、附表七之四、第10款附件三勘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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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2025/03/13
  • 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25/02/03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25日衛授國字第1131461539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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