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機制,前於111年7月1日已公告調整2%,因此,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依規定應自1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並以調整前一(110)年度為基期。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3年發布之11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數為105.51,計算111年度及112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5.51%)已達啟動調整條件,經銓敘部循法定程序啟動調整機制並召開小組會議,取得軍公教人員或遺族定期退撫(除)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幅度,採一致性調整4%之共識,並以112年12月31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為適用對象,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並自113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