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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點

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

一、公告「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另廢止本署113年4月9日國健婦字第1130460829號公告。

二、本署參考美國疾病管制署及國內專家建議,建立兒童發展篩檢模式,於113年7月1日起,針對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以期及早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及早療育,以提升兒童健康。

三、為提升兒童健康,公告「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重要內容如下:

(一)實施方法

  1. 補助對象:具健保身分之6至10個月、10個月至1歲6個月、1歲6個月至2歲、2至3歲、3至5歲、5至未滿7歲兒童,各補助1次篩檢服務,可配合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執行。
  2. 補助費用:

    (1)、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費每案每次新臺幣(以下同)400元。

    (2)、兒童發展篩檢異常個案轉介獎勵費每案每次250元。

  3. 申報代碼及服務內容:本案就醫類別為預防保健,申報代碼及服務內容如附表一。
  4. 經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健康署)認可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於執行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前,應先檢視「兒童健康手冊」之就醫憑證,並於提供服務後於「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就醫憑證上加蓋院所戳章;服務對象如未攜帶兒童健康手冊,不得提供此項服務。

(二)申請資格

  1. 辦理健康署兒童預防保健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2. 執行醫師資格:登記執業之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通過衛生福利部委託「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協調管理中心」辦理「幼兒專責醫師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之幼兒專責醫師,且具健康署認可單位所辦理之「兒童發展篩檢量表使用說明」課程合格證明。
  3. 請於公告日起向健康署提出申請(附表二)。

(三)經費核付方式

  1. 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費:

    (1)、由執行醫師針對動作、語言、認知、社會發展等面向進行發展篩檢(各年齡篩檢量表如附件),檢查結果需於服務日次日起14日內上傳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每案每次補助400元。

    (2)、核付方式:健康署先預撥經費予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由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向健保署申報費用,再由健保署核付補助篩檢服務費用予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流程表如附表三)。

    (3)、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辦理本方案,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違反醫療相關法規等情事,健康署將不予給付,並由健保署追扣已核付費用,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如欲申復,依健康署相關規定辦理。

  2. 兒童發展篩檢異常個案轉介獎勵費:

    (1)、經由兒童發展篩檢發現發展異常兒童,醫師應給予篩檢結果說明並利用健保電子轉診平台進行轉介,並確認個案於提供服務日次日起30日內至各縣市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且經健康署同意之評估醫院就診,每案每次給予轉介獎勵費250元。

    (2)、核付方式:健康署每季由健保電子轉診平台下載完成受理日期進行審查(如未使用健保電子轉診平台轉診,醫療院所需自行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登錄,追蹤管理資料),核付清冊將函送健保署,並預撥經費,再由健保署依健康署所送之核付清冊代為撥付轉介獎勵費至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流程表如附表四)。

    (3)、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辦理本方案,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違反醫療相關法規等情事,健康署將不予核付費用,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院所若對所收到之補助金額有疑慮,請於收到款項次日起60日內向健康署提出異議。

  3. 有關醫療費用之申報與核付作業,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原則

  1. 本方案經費來源係由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支應,補助費支付項目為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費,獎勵費支付項目為兒童發展篩檢異常個案轉介獎勵費,均不列入健保總額預算。
  2. 如預算遭凍結,不能如期動支時,得延後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補助。

(五)如對本方案有疑義,請洽業務窗口

  1. 聯絡電話:(02)2522-0655 黃小姐、(02)2522-0658 蘇先生。
  2. 另本方案之問答集已置於健康署網站(首頁/健康主題/全人健康/嬰幼兒與兒童健康/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兒童發展篩檢方案問題集),供瀏覽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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