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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

一、公告「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生效,另廢止本署113年4月9日國健婦字第1130460829號公告。

二、本署參考美國疾病管制署及國內專家建議,建立兒童發展篩檢模式,於113年7月1日起,針對未滿7歲兒童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以期及早發現發展遲緩兒童,及早療育,以提升兒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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