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自84年著手草擬「人工生殖法」草案,直至今年3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使人工生殖技術之管理具有法源依據,該法之規範係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對於生殖細胞及胚胎應予尊重,不得任意移為人類品種改良之實驗,並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實施人工生殖技術及其相關之行為;對於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
法條中明定受術對象為不孕夫妻,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精子或卵子,且妻能以自己的子宮孕育生產胎兒;捐贈人條件為男性20歲以上,未滿50歲;女性20歲以上,未滿40歲,以無償原則捐贈,且不能指定捐贈或精卵互贈;為避免植入過多之胚胎,造成受術妻身體健康之傷害,每次植入胚胎數不得超過5個;另為避免近親結婚或近親收養,造成血統紊亂,規定人工生殖子女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查詢人工生殖相關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蕭美玲局長表示,本法通過後,將更落實人工生殖技術之正確使用及管理,並確保受術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
參考資料:人工生殖法條文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