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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今年決議通過酒害防制策略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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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27
  • 發布日:發布日:2010/05/31
WHA通過的減少有害使用酒精的全球策略的十項重點摘述如下: 1.領導、認識與承諾-全面和跨部門國家政策,責任分工 2.衛生機構的應對行動-提供酒害的預防、治療和照護措施 3.社區行動-加強酒害防制宣導、建立與社區及非政府組織的夥伴關係,並強化社區能力 4.酒後駕駛的政策和對策-透過立法及行政手段推動安全駕駛、嚴懲酒駕行為 5.酒精供應-降低酒品的可近性,建立產銷管理制度,管制飲酒年齡、販賣方式、飲酒場所 6.酒精飲料的行銷-管制酒品的促銷廣告內容、對象及範圍 7.價格政策-確立酒精稅制度與提高價格,以價制量 8.減少飲酒和醉酒的負面後果-標示警語、限制飲酒場所及酒品酒精濃度等 9.減少非法酒品和非正規生產的酒品對公共衛生影響-建立有效的生產和銷售控制和及走私追蹤系統 10.監督和監測-建立有效的監測活動;建立專責單位、監測指標、資料庫及評價機制 臺灣支持推動酒害防制 為了解決日益嚴重的酗酒問題,99年5月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第63屆世界衛生大會(WHA),通過全球酒害防制策略(Strategies to reduce the harmful use of alcohol: global strategy),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長邱淑媞在WHA報告時,特別表示台灣支持世界衛生組織酒害防制策略,並向各國說明台灣酒害防制現況,指出台灣原本已對青少年飲酒、酒駕有相關法令之規範,目前正進一步規劃研擬防制酒品健康危害的法案,將會參考世界衛生組織這套策略,包括加強酒癮戒治服務、健康警語標示等,以及研擬徵收酒品健康捐之可行性。 國民健康局指出,我國「菸酒管理法」規定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方式販售酒,並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及飲酒,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酒醉者禁止其駕駛,違者罰鍰或吊銷其駕駛執照。另,因應立法院江玲君立法委員與廖國棟立法委員之之提案,國民健康局亦刻正研擬相對應的法案。 國民健康局指出,過量飲酒可能導致急慢性疾病,包括滋事、暴力、性侵、失態、失業等家庭與酒後駕車等社會問題,相關的宣導與教育亟待加強,惟酒害防制與菸害防制有其先天上的差異,必須在法案研擬時特別注意,例如:相較於菸品對健康有百害而無一利,少量飲酒似非完全有害;且除了直接飲用,尚有烹調料理的民生用途,須在研擬法案過程注意避免對民生領域的過度衝擊。 關於是否課徵酒品健康捐,國民健康局表示,在第一代的健保法即已有相關法令,現行健保法第64條明定:政府得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將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為健保安全準備…;且近來立法委員江玲君及廖國棟亦都提出此訴求。因此衛生署會納入立法研議之內容,但細節仍待凝聚共識,包括是否課徵、課徵方法及額度等。 目前依菸酒稅法第8條規定,依酒品種類、重量及酒精濃度課予不同之稅額,整理如下: 釀造酒類 (一)啤酒: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二)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蒸餾酒類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再製酒類: 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料理酒: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其他酒類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酒精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依2004年世界衛生組織的全球飲酒危害管制政策報告(WHO Global Status Report:Alcohol Policy,2004),建議各國可利用課徵酒品稅捐之策略,以降低過度飲酒對公共衛生的危害。WHO指出酒品價格的差異主要來自稅捐額度,依酒精濃度課稅捐有助於消費者轉而使用低酒精濃度或無酒精飲料,而降低飲酒所致危害,但須同時建立良好的產製輸入管理追蹤制度以遏止私劣酒及逃漏稅。以法國為例,針對烈酒額外課稅移入健康醫療基金;德國按酒精濃度課徵附加稅,供聯邦成癮防治中心做為健康宣導用途;泰國自2001年起將2%酒貨物稅指定用於泰國健康照護基金會的酒害宣導;韓國針對酒類飲料課附加捐,指定用於提升教育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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