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報載有媽媽在某公共場所參觀展覽時哺餵母乳,遭員工認為不雅,要求至地下室哺集乳室哺乳,且其哺集乳室標示亦不清楚,國民健康局對此十分重視,特鄭重重申:政府已經立法保障婦女於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之權利,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且此權益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違反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違反者為公共場所工作人員,該場所負責人亦負連帶責任。國民健康局呼籲各公共場所應遵行法令規定,並加強員工之宣導與管理,形塑支持母乳哺育的風氣。
國民健康局局長邱淑媞指出,「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立法,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保障母親與寶寶在公共場所公開哺餵母乳之權利。該條例第4條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依第8條,處行為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行為人為該公共場所之從業人員者,則併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除非該場所能證明其行為非因場所內部規定,而且已對從業人員盡相當管理與教導之責。
除了保障公開哺乳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也要求一些較大面積之特定公營場所、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但此措施是為供母親有所選擇,絕不能本未倒置,以有哺集乳室為由,妨礙公開哺乳。目前全國共有1,659個依法應設置哺集乳室之場所。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9條規定,這些場所如果未設置哺集乳室或沒有加以明顯標示,政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以新臺幣6千元到3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國民健康局呼籲各場所負責人應建立友善母親與下一代之正確觀念,營造支持母乳哺育的環境,並請社會大眾共同用行動支持母愛與寶寶的健康人權。如果哺乳媽媽有任何關於哺乳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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