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定位點

製造、輸入或販售菸品形狀之物品(包括電子煙)最高可罰新臺幣5萬元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 瀏覽數:瀏覽數:4116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3/26
  • 發布日:發布日:2015/03/23
有關「解開電子煙之秘密」新聞稿內容,國民健康署補充說明如下:
ㄧ、由於尼古丁(Nicotine)兼具「成癮性物質」及「戒菸輔助劑藥品之成分」兩種特性,而「電子煙」大多含有尼古丁成分,爰於98年3月起將電子煙納入藥品管理,與西方國家近來的作法相同,例如:奧地利、丹麥、荷蘭、澳洲、香港、泰國等多國,皆以醫藥用品相關規定,作為電子煙之管制。
二、若電子煙外型似菸品形狀,則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違反者,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販售業者可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98年至104年2月各縣市衛生局計稽查107萬9,327次,處分116件,計罰鍰18萬6,500元整。其中電子煙產品處分占73件,計罰鍰新台幣15萬500元整。
三、國民健康署再次呼籲,電子煙並非合法藥物或菸品,其成分除尼古丁外,在國內外亦曾多次查出含有其他有害物質,包括:安非他命、大麻、亞硝胺、甲醛、乙醛等,對自己或身邊的人可能造成嚴重傷害,請民眾千萬不要使用;業者販賣該產品已明顯違法,已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稽查,也請業者不要觸法。
看完本篇主題後,您的感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