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指定除紙菸、菸絲、雪茄、鼻菸、嚼菸外,以菸害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原料製成,且未改變該原料物理性態之菸品,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製造或輸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申請,依菸害防制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辦理。
二、公告指定之菸品,包括加熱式菸品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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