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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保健服務自95年移至本署辦理,為提供醫事機構辦理依據,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2月13日公告實施「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因應預防保健業務實際需要,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102年9月3日部授國字第1021410088號公告修訂該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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