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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方案

精進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方案

精進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方案

中華民國115年6月29日衛授國字第1150461572號公告

壹、緣起

為協助家長及早掌握孩子發展狀況、及時介入,並透過個別化衛教指導,讓健康守護更全面,推動「精進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方案」,包含完成兒童健康檢查及衛教指導,並將視力及眼位、聽力及口腔相關項目整併納入健康檢查之重要提醒注意事項,將哺餵與飲食習慣、副食品添加原則、視力與口腔保健、預防事故傷害等納入衛教指導服務,以期精準掌握兒童成長關鍵時機,強化家長照護識能,並完備數據監測與應用,共同守護兒童健康。

貳、實施期間:

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

參、實施方法:

一、補助對象:具健保身分之出生後2週至2個月、2至4個月、4個月至6個月、6個月至1歲、1歲至1歲半、1歲半至2歲、2歲至3歲、3歲至5歲、5歲至未滿7歲兒童,各補助1次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

二、補助費用: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費(含提供在場家長或主要照顧者衛教指導及服務資料上傳)每案每次新臺幣(以下同)600元。

三、申報代碼及服務內容:本案就醫類別為預防保健,申報代碼及服務內容如附表一。

四、辦理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健康署)兒童預防保健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於執行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前,應先檢視「兒童健康手冊」之就醫憑證,並於提供服務後於「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就醫憑證上加蓋院所戳章;服務對象如未攜帶兒童健康手冊(若持有7次服務舊版手冊,需一併攜帶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加值手冊),不得提供此項服務。

肆、服務資格:

一、現有已取得兒童健康檢查及衛教指導服務資格機構及醫師(免重新申請)。

二、新申請者須符合:

1. 辦理健康署兒童預防保健之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2. 執行醫師資格:登記執業之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或通過衛生福利部委託「優化兒童醫療照護計畫協調管理中心」辦理「幼兒專責醫師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證明之幼兒專責醫師,且具經健康署認可單位所辦理之「兒童衛教指導服務醫師教育訓練」課程合格證明,並向健康署提出申請(附表二)。

伍、經費核付方式:

一、由執行醫師針對身體診察、問診、發展診察及衛教指導等服務項目進行服務,檢查結果需於服務日之次月1日起60日內上傳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每案每次補助600元(上傳紀錄結果表單及電子檔申報格式如附表三及四,衛教紀錄結果表單詳見附表五)。

二、核付方式:健康署先預撥經費予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由提供服務之醫療院所向健保署申報費用,再由健保署核付補助服務費用予醫療院所。

三、醫療院所辦理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違反醫療相關法規等情事,健康署將不予給付,並由健保署追扣已核付費用,醫療院所如欲申復,依健康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醫療費用之申報與核付作業,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五、有關病歷留存,依據醫療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之規定,病歷包含各項檢查。本方案之健康檢查及衛教紀錄可採紙本或電子方式留存。

陸、補助原則:本方案經費來源係由健康署運用公務預算支應,補助費補助項目為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費(含衛教指導),不列入健保總額預算。

柒、兒童預防保健服務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以此方案為準,若有未盡事宜,請參照「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捌、如對本方案有疑義,請洽業務窗口:(02)2522-0651 陳小姐。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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