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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商再次違規廣告,國健局祭重罰 最高可罰2500萬元;並呼籲媒體切勿代為宣傳,違者一併重罰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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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01/26
  • 發布日:發布日:2010/06/30
  口溶菸大動作搶進臺灣市場,先前已因違規行銷遭處500萬元罰鍰,日前竟以不滿政府之取締為藉口,藉由電視媒體,對其「新產品」加以介紹、宣傳。國民健康局表示,此舉已公然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菸品促銷或宣傳,包括不得以採訪或報導方式介紹菸品之規定。對於該菸商短期內再次違規、且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為之,影響層面廣大,國民健康局至為重視,將移請所轄衛生局,建議處以最高額2500萬元之罰鍰。同時,該局已於昨(6/29)日發函請全國衛生稽查人員徹查各地賣場之現場違規狀況,一經查獲有行銷文字或事證,將論案處分,每案一罰。國健局並呼籲各媒體,於報導時務必謹慎,切勿淪為菸商之宣傳工具;倘有代為宣傳者,將一併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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