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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已明令:性別篩選為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違者將依醫療相關法規論處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婦幼健康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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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5/11/23
  • 發布日:發布日:2011/08/12
外電報導,現在的醫學檢驗技術,可於孕婦7週左右,驗血知道胎兒性別乙節,國民健康局表示:衛生署已於本(100)年1月13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809號令訂定「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為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如查獲有性別篩選或依性別進行墮胎之實證者,即可直接處分醫師10-5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廢止醫師證書。
此外,查依醫事檢驗師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醫事檢驗師(生)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同法第33條亦規定「未取得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資格而執行醫事檢驗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醫事檢驗所、生技公司及實驗室非法執行性別篩檢業務時,將依前揭規定論處。
針對性染色體相關遺傳(即性聯遺傳)疾病檢測檢測產品管理部分,衛生署已明訂「商品化之性染色體相關遺傳(即性聯遺傳)疾病檢測試劑應以醫療器材列管,且該等商品不得用於胎兒性別預測,並應於仿單上加註『本產品不得用於檢測性聯遺傳疾病以外之胎兒性別』」。違者,將依藥事法第66條及第92條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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