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癌症防治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10028284A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20062693號函修正第3點、第5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30054143A號函修正第3點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050042198號函修正第4點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臺衛字第1121039307號函修正第3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癌症防治政策,特依癌症防治法第六條規定
設中央癌症防治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制定國家癌症防治工作方針。
(二)督導國家癌症防治工作成效。
(三)協調跨部會癌症防治工作項目之研提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四)其他有關跨部會癌症防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政務委員二人。
(二)內政部部長。
(三)國防部部長。
(四)財政部部長。
(五)教育部部長。
(六)勞動部部長。
(七)衛生福利部部長。
(八)環境部部長。
(九)農業部部長。
(十)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至十人。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衛生福利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
項事務;幕僚作業,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擔任。
六、本會報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
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報得視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相關機關首長出席前項會議。
七、本會報所議定政策,依性質交付各主管機關辦理。
八、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