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品資料申報及審查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品資料申報及審查作業原則」置於本署官網(https://www.hpa.gov.tw/)及菸品成分資料網(https://tobacco-information.hpa.gov.tw/)供參。
二、衛生福利部於112年3月22日修正發布菸品資料申報辦法,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菸品業者有製造或輸入菸品事實(不論輸入數量),除上開辦法第8條及新修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品資料申報及審查作業原則」第5點得免申報資料之情形外,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菸品資料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