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400248函
主旨:為確保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之服務品質,惠請轉知所轄接生醫療院所,加強民眾之資訊提供及衛教服務,並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認定之11項新生兒篩檢服務與先趨計畫之知情同意模式,分採「知情不同意(informed refusal)」及「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模式,其執行原則,請詳見附件1。
二、新生兒篩檢之衛教,請提前於第三孕期提供,並於採集血片前,再度向新生兒之母親或其監護人說明(包括:新生兒篩檢的項目、方式、費用及結果通知等資訊),並發給衛教單張參閱。
三、有關新生兒篩檢費用,亦請於收據上載明檢驗費、採檢院所之行政費用或相關材料費等明細,並分別列計政府減免金額及民眾自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