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定位點

罕見疾病個案通報單

  • 瀏覽數:瀏覽數:7309
  • 修改日:修改日:2019/09/24
  • 發布日:發布日:2018/01/03
說明: 1.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七條規定,「醫事人員發現罹患罕見疾病之病人或因而致死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 2.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負有報告義務之醫事人員,應於發現罕見疾病病患或屍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陳報」。 3.依據98年1月20日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第22次會議決定:確屬公告之罕見疾病,才需通報。 4.通報方式: (1)紙本傳真通報 (2)E-mail通報raredisease@hpa.gov.tw
看完本篇主題後,您的感覺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