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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醫療補助申請流程及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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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18/01/05
  • 發布日:發布日:2018/01/05
一、依據: 「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二條規定:罕見疾病病人,因罕見疾病所產生之下列自行負擔之醫療有關費用,除已申請其他補助者外,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1.對罕見疾病治療方式或遺傳諮詢建議,有重大影響之診斷費用。2.國內、外研究證實,具相當療效及安全性之治療、藥物及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品費用。3.疑似罕見疾病確認診斷之檢驗費用。4.代謝性罕見疾病營養諮詢費。5.維持生命所需之居家醫療照護器材費用。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二、補助額度,以實際發生數之80%為限。但下列費用得全額補助:1.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人之醫療費用。 2.罕見遺傳疾病病人維持生命所需之緊急醫療有關之費用。前項補助費用,由診療醫院不得向病患預先收取,並於事實發生後或結帳後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3.醫院之診療醫師,應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罕見疾病報告。 4.診療醫院申請醫療補助,費用如有異常或偏高之情事,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醫學會核予刪減。經刪減之費用,診療醫院不得再向病患收取。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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