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優生保健法第三條第一項。
三、「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
衛生福利部之「衛生福利法規查詢系統」網頁及
國民健康署之「本署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638。
(四)傳真:(02)25220629。
(五)電子郵件:liting@h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