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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販售業者對於購買者是否年滿20歲者,可否查證?

發布單位:發布單位:菸害防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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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日:修改日:2024/03/11
  • 發布日:發布日:2012/03/12
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者,違反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 25萬元以下罰鍰。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菸品販售業者對於購買者是否年滿20歲,即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負有查證之義務,對於購菸者之年齡如有疑義,應請其出示足資證明年齡之文件,以查證是否已滿20歲,若購買者拒絕出示或無證明文件,即應拒絕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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