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菸害防制法第4條、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辦法第4、5條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中,有5.5%供中央及地方衛生保健之用。其中,有30%之經費用來補助22縣市衛生局,協助執行衛生保健計畫。